那間房子,是我媽的錢買的
- 怡婷 陳

- 6月6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她把離婚協議書推過桌子,聲音很平靜,但手在發抖。
「律師,我只想要那間房子。就這樣而已。那是我媽留給我的錢買的,跟他沒有關係。」
我看著她,停頓了一秒才開口。
「你知道嗎,如果那筆錢當時存進了你們兩個人的聯名帳戶,或者跟他的薪水混在一起才付的頭期款,就算那錢原本是你媽媽的遺產,要在離婚的時候全部拿回來,會很困難。」
她愣住了。
「錢是我媽給我的。我媽走了才拿到的遺產。怎麼會突然變成他的?」
很多人跟她一樣,以為「這錢是我的」就代表「這東西離婚後還是我的」。
然而,事情沒有這麼簡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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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媽媽走的那年說起
小芸(化名)的媽媽在她結婚第五年走了,留下一筆積蓄,指定給她。
公婆和先生都知道這件事。那個時候,感情還算穩定,小芸心想:反正是自己的錢,就先存 著,等以後有需要再說。
等了兩年,她跟先生決定買房。頭期款要一筆大的,小芸說,用媽媽留下的錢。先生同意了。
問題在於,那筆遺產匯進來之後,就存到了他們的聯名帳戶裡。扣掉日常開銷、裝潢費、買車分的一部分……最後到底有多少錢用在頭期款上,已經說不清了。
房子在台中,登記在小芸一個人的名字下。她以為,名字是她的,房子就是她的。
婚姻走到第十二年,先生外遇,兩個人決定離婚。
小芸來找我,帶著房屋謄本、帳戶紀錄,和一顆以為自己準備好了的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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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,婚姻成立後,兩個人分別賺的錢、分別買的東西,絕大多數都算「婚後財產」。離婚時,如果一方的婚後財產比另一方多,要把差距的一半補給對方—這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但有例外—繼承來的財產,或者父母贈與的財產,不需要拿出來分。
這本來是在保護小芸的。問題在於—她沒有把那筆錢守好。
遺產進了聯名帳戶,跟日常的存款、薪水混在一起。帳戶的錢進進出出,再也分不清哪些錢是媽媽留下來的、哪些是婚後兩個人一起賺的。最後,用來買房子的頭期款,能確認是「遺產」的部分,只剩下小芸單方面的說法,沒有完整的資金軌跡。
那間房子,登記時間在婚後,算婚後財產。先生有權主張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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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怎麼做
我們先做的,是仔細翻一遍銀行紀錄。
小芸媽媽過世時的帳戶資料、遺產分配的文件、那筆錢轉進聯名帳戶的日期一一比對。
幸好,她媽媽的遺囑清楚,繼承的金額明確。而聯名帳戶裡,有一個時間點,可以看出大筆款項流入之後,買房的頭期款幾乎是立刻付出去的。兩筆之間的時間差,不超過三個禮拜。
這不是鐵證,但已經是我們能找到最有力的線索。
談判桌上,我說:「這筆頭期款,來源可以追溯到小芸的繼承遺產,比例相當高。我們的立場是,這部分不應該列入剩餘財產計算。」
對方沉默了一下。在多次談判拉扯中,雙方考量了各種風險因素,最後,雙方達成協議—那間房子,小芸保留。換取的條件,是放棄另一部分比較小的婚後財產。
小芸走的時候,把我的手握了一下。
「謝謝你。那間房子,我要繼續住,就當作媽媽還在一樣。」
那一刻,我知道,我們做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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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你現在就可以做的事
繼承或父母贈與的財產,離婚時不需要分給對方—但前提是保持獨立。
① 獨立帳戶存放,不與夫妻共同帳戶混用
② 保留來源文件(遺囑、匯款紀錄、贈與契約)
③ 用這筆錢買房或投資時,明確留下這筆錢的來源紀錄
這三件事,不需要打官司就可以做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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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找我的時候,都是在最壞的時刻—關係已經破裂,文件已經難以還原,才開始想要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要回來。
如果小芸當初把那筆遺產存在獨立帳戶,沒有讓它和婚後的共同財產混在一起,後來的戰場就不會那麼難打。
法律看起來冷硬,像是刀劍。但它存在的理由,是讓善良的人,不至於把本來屬於自己的東西,默默讓渡給了不應得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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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者:陳怡婷律師|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|台中市西區福人街140號|04-2372-610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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